(2016)桂0103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陈源川、梁桂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陈源川,梁桂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6号。负责人黄茂生,该营业部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源川,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被执行人梁桂玉,女,1964年1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本院查明,车牌号为桂A×××××雅阁牌小型轿车系被执行人陈源川名下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源川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桂A×××××雅阁牌小型轿车壹辆;二、查封期限为贰年,查封期间不得过户、年审。查封到期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到期前15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蓉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