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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7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坚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坚历,诸暨市隆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陈杰,陈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771-1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15幢。组织机构代码:69951690-7。法定代表人:冯亚丽,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坚历,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诸暨市隆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镇北社区吴家塔150号。组织机构代码:69385005-8。法定代表人:陈坚历。被执行人:陈杰,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陈映飞,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诸执民字第3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诸暨市隆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一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