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湖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港实业开发总公司、武汉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实业开发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港实业开发总公司,武汉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实业开发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330号原告湖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36号。法定代表人肖仁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道友(一般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丽琴(一般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港实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91号。法定代表人张宝明。被告武汉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实业开发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6号。代表人张宝明。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涂萍(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港实业开发总公司、武汉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实业开发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湖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湖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翔人民陪审员  刘静萍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