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执字第0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陈素兰与亳州市良源商贸有限公司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兰,亳州市良源商贸有限公司,亳州市粮满仓农贸有限公司,亳州市丰源肥业有限公司,富跃飞,乔德敏,乔德银,祝会英,陈倩倩,王显良,乔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谯执字第00036-4号申请执行人:陈素兰,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亳州市良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谯城区利辛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王显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亳州市粮满仓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铁路东。法定代表人:陈倩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亳州市丰源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谯城区魏园路96号。法定代表人:乔德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富跃飞,男,建筑商,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乔德敏,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乔德银,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祝会英,女,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倩倩,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显良,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乔德才,男,195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2010年5月10日亳州市金铎公证处作出的(2010)皖亳金公证字第155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乔德银现有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街2区5号楼5、6号门面(底上各两间,房产证号:**),被执行人王显良现有位于谯城区大杨镇中兴东路东头路北及路西楼上楼下共十六间商用房(房产证号:**),乔德才位于亳州市谯城区丰源肥业货场内的仓储用房(北屋10间、西屋9间。房产证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乔德银现有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街2区5号楼5、6号门面(底上各两间,房产证号:**),被执行人王显良现有位于谯城区大杨镇中兴东路东头路北及路西楼上楼下共十六间商用房(房产证号:**),乔德才现有位于亳州市谯城区丰源肥业货场内的仓储用房(北屋10间、西屋9间。房产证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代理申判员王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