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1执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王均、王华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王均,王华,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22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驻济宁任城区红星中路36号。负责人焦兵,行长。被申请人王均。被申请人王华。被申请人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驻济宁市任城区龙行路29号。法定代表人徐夫京,总经理被申请人济宁市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驻济宁市任城区环城西路23号。法定代表人徐国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申请人王均、王华、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徐国栋名下的位于××房产为该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108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案外人徐国栋名下的位于××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均、王华、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玉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秀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