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法执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陆宏、马鸣等与蒙秀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宏,马鸣,蒙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288-3号申请执行人陆宏。申请执行人马鸣。被执行人蒙秀明。隆安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执行人蒙秀明在中国银行平果支行营业部62×××37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蒙秀明在中国银行平果支行营业部有62×××37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划拔该账户上的5550元到隆安县人民法院账户上,划拔后冻结该账户,冻结限额为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远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静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