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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周赔与袁海莉、袁海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赔,袁海莉,袁海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财保17号申请人周赔。被申请人袁海莉。被申请人袁海峰。申请人周赔与被申请人袁海莉、袁海峰发生民事纠纷,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袁海莉、袁海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周赔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袁海莉、袁海峰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5.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先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