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4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仲培英与王兆如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4144号原告仲培英,女,1958年3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李雯华。被告王兆如,男,1952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卢卫东,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仲培英与被告王兆如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永玮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培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雯华,被告王兆如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仲培英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24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离婚,判决书对财产和住房未作处理。原、被告婚后分得上海市静安区富民路XXX号底层东间作为结婚用房(使用面积13.9平方米)。由于离婚时房屋未作处理,被告户籍至今仍在该房屋内,被告却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居住使用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系争房屋每月出租租金的一半给付原告,从2013年10月至判决生效日止,每月按人民币1800元计(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王兆如辩称,被告离家出走近十年,离婚亦已7年有余,被告已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无权对该房屋租金主张权利,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4月7日被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08年8月4日缺席判决原、被告离婚。判决书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系“原告于2005年12月离家出走”所致,判决书作出“对于财产和住房不作处理,双方可保留权利”。上海市静安区富民路XXX号底层东间原系被告父亲承租的公有房屋。1990年12月,被告单位以原、被告婚后无房为由,分配上海市虹口区广中二村XXX号XXX室房屋(使用面积14.8平方米)给原、被告。2006年1月,原、被告将上海市虹口区广中二村XXX号XXX室房屋与被告父亲承租的上海市静安区富民路XXX号底层东间房屋进行差价换房,被告承租上海市静安区富民路XXX号底层东间房屋,被告父亲承租上海市虹口区广中二村XXX号XXX室房屋。2013年9月,被告将上海市静安区富民路XXX号底层东间房屋出租他人使用,每月租金为1,800元,租期为两年。被告为租客添置了空调、洗衣机等设备。现原告认为离婚时法院未对住房作出处理,其对上海市静安区富民路XXX号底层东间房屋仍具有使用权,要求被告将两年房屋租金的50%支付给被告。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2008)静民一(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户籍资料、住房调配单、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换房征询单,被告提供的家电购买发票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上海市静安区富民路XXX号底层东间房屋系原、被告结婚无房分配的上海市虹口区广中二村XXX号XXX室房屋经差价换房所得,原、被告对该房均拥有居住使用权,双方离婚时未对居住作出处理,故该房屋出租的收益应当视为原、被告共有,原告有权分得属自有部分,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在房屋出租时配置了部分家电,该部分的出资为离婚后原告个人投资,故在分割出租收益时可予以适当多分,本院酌定以4:6分配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兆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培英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的房屋出租费用17,280元。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0元,由原告仲培英、被告王兆如各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永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