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民初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荆聪敏与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陕县张湾乡人民政府、陕县张湾乡七里堡村民委员会、陕县张湾乡七里堡村第二村民组侵权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聪敏,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陕县张湾乡人民政府,陕县张湾乡七里堡村民委员会,陕县张湾乡七里堡村第二村民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第68号原告荆聪敏,男,199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委托代理人荆健民,男,汉族,系原告父亲。被告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薛命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县张湾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陕县。法定代表人员育红,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张峰,该乡政府党委副书记,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振青,陕县148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陕县张湾乡七里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荆博,该村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连丽红,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陕县张湾乡七里堡村第二村民组。负责人杨国安,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荆聪敏与被告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陕县张湾乡人民政府、陕县张湾乡七里堡村民委员会、陕县张湾乡七里堡村第二村民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荆聪敏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聪敏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聪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为1253元,由原告荆聪敏承担。审判员 张海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嘉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