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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建军与张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军,张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198号原告马建军。被告张督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军与被告张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要求,原告亦未补充相关材料,本院亦无法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建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