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议民初字第0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857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艳,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甲,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刚独任审理,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涛,被告胡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认识后仅三个月就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在邳州市XX镇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子取名胡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夫妻感情极不和谐,被告不务正业,常年没有收入,也不过问孩子,没有一点家庭责任感,常常要靠原告打工养家。被告生性多疑,经常对原告无故猜疑辱骂,给原告精神造成极大伤害。原告于三年前就准备起诉离婚,后经双方家庭多方劝阻才勉强又过三年,现在,原告对被告已彻底绝望,没有任何夫妻感情可言,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胡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胡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小孩太小,原告现在还怀着孕,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子取名胡某乙。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分家协议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和谐美满的家庭,需要夫妻共同维系。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因素,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