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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来抄与方仲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抄,方仲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354号原告:李来抄。委托代理人:杨平度、林斌斌,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仲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来抄诉被告方仲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来抄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来抄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来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李来抄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殷晓静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