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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刘某。被告马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祁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