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刘某。被告马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祁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