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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辖终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徐群华、许星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群华,许星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东阳市欣荣木制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3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群华,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星全,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号尊宝大厦金尊*层*****层及***层。代表人:丛军,该行行长。原审被告:东阳市欣荣木制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南安路。法定代表人:许星全。上诉人徐群华、许星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原审被告东阳市欣荣木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徐群华、许星全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群华、许星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鸣卉审 判 员  王依群代理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典?PAGE*MERGEFORMAT?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