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12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张强、王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张强,王红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1145号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铜山区大学路东侧矿大南湖校区南1000米(枫林天下会所)。诉讼代表人范红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立东,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继伟,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强。被告王红英。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被告张强、王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振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铭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