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浏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浏阳市和益投资有限公司与王付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和益投资有限公司,王付佳,彭新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浏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和益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经理。被执行人王付佳。被执行人彭新付。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和益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付佳、彭新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浏民初字第05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付佳、彭新付的银行存款732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志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