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144号原告郑某某,男,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9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需法院继续审理。现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宏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