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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1-04-02

案件名称

赵爱俭与罗显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爱俭;罗显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1民初200号原告:赵爱俭,男,1954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罗显洪,男,1974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原告赵爱俭与被告罗显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连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02月0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爱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显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爱俭诉称:罗显洪于2013年12月02日买赵爱俭杨树钱4500元,至今未给,多次催要未果后起诉来院,请求判决罗显洪偿还赵爱俭杨树钱4500元。罗显洪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罗显洪于2013年12月02日购买赵爱俭杨树,款项4500元,后于2015年元月1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赵坪坊赵爱俭的卖杨树钱4500元,定在2015年农历三月三十日以前付清,如到期还不清,按每天付50元。欠条人:罗显洪,但保人:常团结,2015年元月1日。”至今未给,多次催要未果后起诉来院,请求判决罗显洪偿还赵爱俭杨树钱4500元。后经多次催要,罗显洪至今未还,赵爱俭起诉来院,要求罗显洪偿还杨树钱4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罗显洪欠赵爱俭杨树钱4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罗显洪应及时偿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罗显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清赵爱俭杨树钱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罗显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菲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