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3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行与高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行,高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58号。负责人:刘军,行长。被执行人:高瑀,男,1985年9月2日,汉族。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550,000元及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22,620元,诉讼费8,186元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313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力执行员 孙 勇执行员 白 力 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