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5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廖群芳与廖述芳、谭兴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群芳,廖述芳,谭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350号原告廖群芳,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大兵,渠县临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述芳,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谭兴平,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廖群芳与廖述芳、谭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群芳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群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群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华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饶经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