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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财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鹏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鹏,毛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财保字第55号申请人刘鹏,男。被申请人毛红伟,男。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6)豫0223财保字第5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R89**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长 赵 年审判员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