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3财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鹏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鹏,毛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财保字第55号申请人刘鹏,男。被申请人毛红伟,男。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6)豫0223财保字第5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R89**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长 赵 年审判员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