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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植红、卜庆枝等与贾留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植红,卜庆枝,贾留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4民初96号原告王植红原告卜庆枝被告贾留虎原告王植红、卜庆枝诉被告贾留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植红、卜庆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留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植红、卜庆枝诉称:2014年春天,原告王植红、卜庆枝在北京被告贾留虎的建筑工地打工,贾留虎欠原告王植红、卜庆枝工资款分别是4059元、4600元,有贾留虎所写的欠条为据,二原告多次要求贾留虎支付工资款,贾留虎一直推拖至今未付工资,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所欠王植红工资款4059元;2、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卜庆枝工资款4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贾留虎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原告王植红、卜庆枝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贾留虎于2014年5月19日书写的条据一份,证明被告贾留虎欠王植红工资款4059元、欠卜庆枝工资款4600元的事实。被告贾留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也未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本案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春天,原告王植红、卜庆枝在北京被告贾留虎的建筑工地打工,贾留虎欠原告王植红、卜庆枝工资款分别为4059元、4600元,有贾留虎所写的欠条为据,二原告多次要求贾留虎支付工资款,贾留虎至今未付,2016年1月6日,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所欠王植红工资款4059元;2、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卜庆枝工资款4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贾留虎欠原告王植红、卜庆枝工资款分别为4059元、4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长期拖欠不还,酿成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留虎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植红工资款4059元,支付卜庆枝工资款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贾留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