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7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7民初79号原告颜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 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小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