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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4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1-09-18

案件名称

秦则建与上海莹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秦则建;上海莹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4703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4703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秦则建,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被执行人上海莹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刘武。本院在执行秦则建与上海莹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告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劳人仲(2015)办字第840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卫志强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沈燕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卫志强审判员  沈燕明审判员  张红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