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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长江与张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江,张文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541号原告刘长江。被告张文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江与被告张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江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00元由原告刘长江负担。审判员  付彦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