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商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长江与张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江,张文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541号原告刘长江。被告张文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江与被告张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江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00元由原告刘长江负担。审判员 付彦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