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1民特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特57号申请人:沈伟英。申请人:宁波昌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隧道北路铁路西北侧。法定代表人:干维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科峰,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沈伟英与申请人宁波昌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晓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沈伟英与申请人宁波昌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于2016年1月19日经宁波市镇海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沈伟英与申请人宁波昌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二、申请人宁波昌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沈伟英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12100元,该款项于2016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三、申请人沈伟英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不再提出其他任何主张,双方今后一切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晓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燕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