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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行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方圆锦霞商贸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胜利油田方圆锦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行终25号上诉人:胜利油田方圆锦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祥,董事长。上诉人胜利油田方圆锦霞商贸有限公司不服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行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违法作出的东公交证字(2013)第00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该证明是被上诉人依职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且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公安交警部门针对交通事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属于证据范畴。上诉人起诉撤销该证明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淑媛审 判 员  侯丽萍代理审判员  谢兆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程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