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5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0120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旭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旭锋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旭锋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旭锋(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96的存款人民币1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蓝天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