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百事达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利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百事达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芜湖市利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562号原告:马鞍山市百事达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传兵。委托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利华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年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百事达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利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百事达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马鞍山市百事达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芜湖市利华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