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东莞伍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张永建、陈显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伍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永建,陈显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937号原告东莞伍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塘龙中路355号。被告张永建。被告陈显武。原告东莞伍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建、陈显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原告于2016年2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伍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美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