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爱彬与李学柱、侯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彬,李学柱,侯桂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956号原告李爱彬,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告李学柱,男,1969年2月19日,汉族。被告侯桂霞,女,1966年11月24日生,汉族。原告李爱彬诉被告李学柱、侯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学柱、侯桂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爱彬诉称,被告李学柱、侯桂霞系夫妻。2013年12月29日和2014年4月8日,李学柱分两次向李爱彬借款12570元和32500元,用于家庭经营,约定还款期限分别为三个月和两个月。可还款期限到期后,李学柱、侯桂霞推迟拖延。现李爱彬诉至法院,要求李学柱、侯桂霞共同偿还借款45070元。被告李学柱、侯桂霞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爱彬办理有广发银行的信用卡,李爱彬使用该信用卡取款后出借给被告李学柱,借款本金和滞纳金、利息共计45070元。李学柱分别在2013年12月29日的借据和2014年4月8日的书面还款计划上载明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李爱彬提供的借据、还款计划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学柱从原告李爱彬处借款,并出具借据和还款计划,双方之间即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李学柱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因双方约定由李学柱偿还李爱彬借款本金以及滞纳金、利息,故李爱彬主张的4507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李爱彬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学柱与被告侯桂霞系夫妻关系,故李爱彬要求侯桂霞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学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爱彬人民币45070元;二、驳回原告李爱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7元,由被告李学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 伟人民陪审员 杨丽娜人民陪审员 蔡慧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