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隆化县天成选矿厂与双滦区康盛达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天成选矿厂,双滦区康盛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536号原告:隆化县天成选矿厂。被告:双滦区康盛达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天成选矿厂与被告双滦区康盛达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化县天成选矿厂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天成选矿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0.00元,减半收取12000.00元,由原告隆化县天成选矿厂承担。审判员 赵 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月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