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老五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165号罪犯李老五,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9)沅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老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8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17日、2013年9月27日,经本院二次刑事裁定共计减刑三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老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李老五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李老五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老五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7.5分。2011年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因违规累计被扣11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老五在服刑中,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执行部分财产刑,但鉴于其有违规行为,只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老五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8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