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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二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苗建国与徐元录、康香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建国,徐元录,康香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395号原告苗建国,男,1949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徐元录,男,1947年3月24日出生。被告康香枝,女,1951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建国诉被告徐元录、康香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建国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徐元录、康香枝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苗建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建国负担。审 判 长  马胜勤代理审判员  李志攀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