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0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XX方与蔡宽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方,蔡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00161-1号申请执行人XX方。被执行人蔡宽新。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调解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XX方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蔡宽新拒不自觉来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蔡宽新在金融机构之存款(数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