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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成都欣虹飞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成都欣虹飞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35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华,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欣虹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一段***号。法定代表人钱勇。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成都欣虹飞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欣虹飞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董荣昌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