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冬冬与被告运城市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冬冬,运城市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瑞安劳务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靳亚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535号原告:赵冬冬,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运城市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霞。被告: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亚丽。被告:四川瑞安劳务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法定代表人:郑凯。被告:靳亚涛,男,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冬冬与被告运城市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瑞安劳务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靳亚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冬冬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用,依照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泽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