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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商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周金梅与章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梅,章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145号原告:周金梅。被告:章加敏。原告周金梅与被告章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90000元及支付2013年4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汪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吴春瑞、人民陪审员洪金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金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加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1月8日,被告章加敏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周金梅借人民币180000元,借款日期2011年1月8日,还款约定日期2012年1月8日,月利率为2%。原告周金梅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2011年1月28日,被告章加敏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周金梅借人民币30000元,借款日期2011年1月28日,还款约定日期2012年1月28日,月利率为2%。同日,原告将3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2012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归还2011年1月8日借款的本金20000元。2013年2月6日,被告章加敏分别在两张借条上书写:续借一年,还款约定日期2013年1月8日,其他约定不变。2014年1月26日,被告章加敏分别在两张借条上书写:续借一年,还款约定日期2014年1月8日,其他约定不变。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金,利息仅支付至2013年4月,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金梅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其中,16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3年4月2日起计算,3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3年4月29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660元,由被告章加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佳代理审判员  吴春瑞人民陪审员  洪金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姜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