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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丘吉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丘吉平,何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5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住所地:上杭县北环路261号。组织机构代码:85798165-3。负责人:沈兴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启富,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职员,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丘吉平,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何彩琴,女,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与被执行人丘吉平、何彩琴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丘吉平、何彩琴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车辆登记信息。在本院(2014)杭执行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官与被执行人丘吉华、丘吉平、谢春梅、何彩琴、福建为天食品有限公司债权一案中,2014年6月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丘吉平在上杭县华平农牧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及股权收益。2015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丘吉平坐落上杭县金岗路四中东侧天和嘉园第8号楼15层1508号的房屋。被执行人丘吉平的房屋拍卖款,在扣除房屋抵押优先权中国农业银行上杭支行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后款项,本院已依法进行了分配。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分得1633元。现被执行人丘吉平、何彩琴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蓝小张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