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执民字第9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蒋谓贤与叶建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谓贤,叶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975-1号申请执行人蒋谓贤。被执行人叶建锋(曾用名叶景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谓贤与被执行人叶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依法于2016年1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建锋所有在永嘉县瓯北东片开发建设指挥部的拆迁安置房指标一处。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就本案执行反馈情况并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该函中本院所拟的处理意见。截止2016年2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808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910元及执行费111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适合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合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9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谷人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