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范敏与塔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敏,塔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一方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187号原告范敏,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伍淑杰,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塔娜,女,蒙古族。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责人王业。第三人深圳一方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敏诉被告塔娜、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第三人深圳一方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据此,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廖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