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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7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郭晓兴申请执行罗玉翔、刘荣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兴,罗玉翔,刘荣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保5号申请执行人郭晓兴,男。被执行人罗玉翔(曾用名:罗玉海),男。被执行人刘荣菊,女。本院在审理郭晓兴诉罗玉翔、刘荣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郭晓兴申请,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云2327民初7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罗玉翔、刘荣菊所有的位于永仁县永定镇苴却路1栋1层102号商铺(房产证号为永仁县房权证永定镇字第201201**号)、5层502号住房(房产证号为永仁县房权证永定镇字第201201**号)予以查封,现已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7民初77-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泽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