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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5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李远梅与苏华正、凤台县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梅,苏华正,凤台县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517-1号原告:李远梅,女,1968年1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苏华正,城镇居民。被告:凤台县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人代表:苏华正,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梅与被告苏华正、凤台县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远梅在接到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史太宗审 判 员  余华伟人民陪审员  常 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