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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思奎与北碚区澄江镇新民零件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奎,北碚区澄江镇新民零件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1506号原告李思奎,男,汉族,1982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北碚区澄江镇新民零件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烽火山。负责人李雷。原告李思奎诉被告北碚区澄江镇新民零件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李思奎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原告李思奎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李思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开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