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李文军、宣城市皖东南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李文军,宣城市皖东南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519号原告: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来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国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程国兴,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负责人:裴传奇,该分公司经理。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该公司总裁。被告:李文军。被告:宣城市皖东南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杨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李文军、宣城市皖东南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沙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