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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曹轶与王宝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轶,王宝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50号申请执行人:曹轶,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王宝库,住长春市二道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王宝库未能按本院(2015)二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价值4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春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