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郑伟与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郑伟。被执行人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法定代表人卓波,经理。申请执行人郑伟与被执行人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5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第一项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1月份工资4000元劳动报酬。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钟明全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59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被执行人应于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1月份工资4000元劳动报酬给申请执行人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