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徐玉水与李树忠、李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水,李树忠,李翠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281-2号原告徐玉水,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李树忠,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淄博市。被告李翠芳,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淄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水与被告李树忠、李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31840元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231840元。如余额不足,从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原告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仁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