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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徐玉水与李树忠、李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水,李树忠,李翠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281-2号原告徐玉水,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李树忠,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淄博市。被告李翠芳,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淄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水与被告李树忠、李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31840元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231840元。如余额不足,从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原告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仁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