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非执审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与彭国瑞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彭国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非执审字第00098号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老虎岭社区。法定代表人:程继华,局长。委托代理人:董旭峰,该单位干部。被申请人:彭国瑞,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27日对被申请人彭国瑞作出的岳交罚决定(2015)0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