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改焕与郑战峰、焦章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改焕,郑战峰,焦章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148号原告王改焕,居民。被告郑战峰,居民。被告焦章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改焕与被告郑战峰、焦章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改焕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改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改焕负担。审判员 苏海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艳 百度搜索“”